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6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規范全省契稅征收管理,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省契稅申報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除另有規定外,契稅具體適用稅率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的規定執行。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可持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文書等原件及相關資料申報繳納契稅,負責契稅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和辦理。
三、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契稅,應當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的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逗幽鲜〉胤蕉悇站株P于發布進一步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4號)第七條、《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5號)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地稅發〔2016〕1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1年9月1日
【 解讀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2021年7月30日,十三屆省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契稅決定》),都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保證《契稅法》和《契稅決定》在我省順利實施,在對現行契稅政策進行清理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契稅征管實際,根據新法對我省契稅征管有關操作事項進行重新明確。
二、公告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公告是對全省有關契稅征收管理事項的統一、規范和明確,使《契稅法》《契稅決定》等法律、法規更易操作。公告有利于納稅人便捷辦理不動產交易登記辦稅,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契稅申報繳納操作難題。公告是推進不動產交易辦稅便利化,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和“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的有力舉措。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共分三個方面的內容,重點解決了當前不動產交易登記辦稅中存在的規定不甚明確、操作不甚規范的問題:
(一)納稅期限和稅率適用問題
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我省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在何時,均在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在稅率適用上,則需要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時間確定。除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等適用稅收優惠稅率外,合同簽訂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住房權屬轉移契稅適用稅率為4%;合同簽訂在2021年9月1日及以后的,住房權屬轉移適用稅率為3%。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適用稅率為4%。
(二)納稅人不能取得發票申報繳納契稅問題
明確納稅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文書等有關資料,直接申報繳納契稅,負責契稅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和辦理。
(三)網絡司法拍賣中稅收負擔問題
明確在房地產司法拍賣中,拍賣人和買受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承擔并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不再簡單按照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的要約邀請,要求買受人繳納不應由其承擔的稅費,不得限制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是什么?
公告作為《契稅法》《契稅決定》的配套征管措施,與《契稅法》《契稅決定》等法律、法規同步實施,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