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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為盡快釋放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紅利,在幫扶市場主體渡難關上產生更大政策效應,現將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一、加快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規定,抓緊辦理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積極落實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二、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將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三、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密切配合,上下協同,加強政策宣傳輔導,優化退稅服務,提高審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稅辦理進度,強化資金保障,對符合條件、低風險的納稅人,要最大程度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簡化退稅審核程序,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同時,嚴密防范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確保留抵退稅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特此公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具體政策】
1.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行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適用范圍 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適用條件】
1.適用本公告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5.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6.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7.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注意事項】
1.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3.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4.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5.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6.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執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征管事項】
1.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間,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2.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3.納稅人按照財稅2022年14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4.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2022年3月22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并在以后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于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5.對符合條件、低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進一步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稅服務水平,簡化退稅審核程序,幫助納稅人快捷獲取留抵退稅。
6.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的規定執行,其中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適用于存量留抵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解讀21問】
一、2022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留抵退稅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加大小微企業以及“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的留抵退稅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并一次性退還其存量留抵稅額。
二、《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稅制度時,為便利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稱20號公告),明確了留抵退稅辦理各環節的征管事項。2022年,進一步加大留抵退稅力度,在20號公告基礎上,結合今年出臺新政策具體情況,發布本公告對個別征管事項作補充規定。
三、14號公告規定的小微企業是指什么?14號公告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上述規定所列行業企業中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的以及未列明的行業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四、14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有哪些?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產銷售設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4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發生的制造業等行業銷售額占比為60%[=(300+300)/10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五、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按照14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14號公告規定的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舉例說明: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七、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14號公告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八、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按照14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九、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如下:
(一)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制造業等行業中的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四)制造業等行業中的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十、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明確了納稅人可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稅相比,退稅辦理流程有什么變化?按照14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具體流程,包括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環節的相關征管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另外,關于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性規定是,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紤]到今年退稅力度大、涉及納稅人多,為做好退稅服務工作,確保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盡快獲得留抵退稅,將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從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仍需在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
十一、納稅人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稅申請資料?和此前辦理退稅相比,有哪些調整變化?納稅人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提交的退稅申請資料無變化,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說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結合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對原《退(抵)稅申請表》中的部分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可結合其適用的具體政策和實際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填報。
十二、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計算的進項構成比例有什么變化嗎?按照1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涉及的扣稅憑證種類進行了微調,增加了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兩類。調整后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不僅適用于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同時也適用于《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
十三、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按照14公告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舉例說明:某制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500萬元,道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2021年12月,該納稅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轉出。該納稅人2022年4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進項構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進項轉出的50萬元,在上述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無需扣減。
十四、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的,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什么資料?繳回的留抵退稅款,能否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時,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在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后,可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調增期末留抵稅額,并可繼續用于進項稅額抵扣。舉例說明: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陸續獲得留抵退稅100萬元。因納稅人想要選擇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稅務機關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款,4月5日,留抵退稅款100萬元已全部繳回入庫。該納稅人在4月10日辦理2022年3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100萬元”,將已繳回的100萬元留抵退稅款調增期末留抵稅額,并用于當期或以后期間繼續抵扣。
十五、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的,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后,即可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內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什么時候可以申請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后,即可在繳回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請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七、14號公告規定的一次性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請一次?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上述規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繳回,是指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相關退稅款的次數為一次。
十八、納稅人申請辦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從征管規定上看有什么區別嗎?14號公告規定,除本公告補充的相關規定外,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均繼續按照2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其中,納稅人辦理存量留抵退稅與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一致。
十九、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還有機會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嗎?稅務機關將于2022年4月發布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的納稅人,在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中,達到納稅信用a級或b級的,可按照新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二十、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若不再是a級或b級,之前已經按規定申請辦理的留抵退稅是否需要退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點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已完成退稅的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納稅信用級別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退回。
二十一、個體工商戶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是否還可以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方式開展評價?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評價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自愿申請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自新的評價結果發布后,按照新的評價結果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新政解讀】
大家好!歡迎來到稅務講堂。我是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副司長劉運毛。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2022年3月21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明確了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同時,稅務總局相應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對相關征管問題進行明確。為方便廣大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在這里我就有關2022年留抵退稅新政的重點內容以及納稅人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一、關于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有三大特點:
一是聚焦“小微企業和重點支持行業”;
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
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階段性”安排并舉。
具體來說,新政主要包括兩大類:
一是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即在2022年對所有行業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并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六個行業符合條件的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并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這里著重說明和強調五個問題:
第一,將先進制造業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和六個重點行業,并作為一項長期性政策。
第二,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稅額予以退還。這項存量留抵退稅政策是一次性政策。這里的“一次性”,是指納稅人在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不再有存量留抵稅額。
第三,2019年開始實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設置了“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門檻,此次對小微企業階段性取消這一退稅門檻,14號公告第一條中規定,執行期限為2022年12月31日前。
第四,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僅指企業,還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從政策分類及條件看,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可能存在重疊,也就是說,某個納稅人,比如制造業小微企業,既可以適用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也可以適用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其政策實施的效果是一樣的。
二、關于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的確定一是關于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的確定。對于適用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的確定,延續了此前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從主”適用原則,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來判斷納稅人是否滿足行業相關條件,而非以納稅人登記的行業確定。也就是說,只要納稅人從事制造業等六個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合計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符合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的主體條件。
這里需要著重說明三個問題:
第一,關于銷售額比重的計算區間。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計算公式的分子為六個行業項下增值稅銷售額的合計數。
第二,關于行業登記信息。對于納稅人六類收入占比超過50%,但納稅人登記的行業信息不屬于這六個行業的,特別是六個行業中某類收入為該納稅人各類收入的最高值時,建議納稅人及時按規定辦理行業登記信息變更。
第三,關于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在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擴大到制造業等六個行業,并對存量留抵稅額實施退稅后,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已經完全覆蓋了此前的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因此,新政實施后,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是關于企業規模的劃型標準。
目前,相關部門對外公布的劃型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由人民銀行等5部門發布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按照“資產總額”這1項指標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劃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采用“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三個指標中的一個或兩個指標組合,分別對16類行業進行劃型。此外,還有“教育”“衛生”等6類行業未納入該劃型標準。為切實保障留抵退稅政策落地落實,堅持規范統一和全覆蓋的原則,留抵退稅政策中采用了上述兩個標準中的“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兩個指標來確定企業規模。同時,對這兩個標準中未設置“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指標的行業,以及未納入兩個標準劃型的行業,明確劃型標準如下: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這里著重強調三個問題:
第一,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
第二,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第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在劃型指標的運用上,有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指標,有的只需要滿足其中一個指標即可,納稅人應根據其所處不同國民經濟行業適用相應的劃型指標。
三、關于留抵退稅基本條件2022年留抵退稅新政延續了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基本退稅條件,即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這里需要說明三個問題:
第一,這四項條件對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同樣適用;
第二,這四項條件對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樣適用;
第三,新政出臺后,《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即老政策繼續實施,相較于新政策,老政策除需同時符合這四項條件外,仍需要滿足“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門檻要求。
四、關于留抵退稅額的計算
一是關于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以留抵稅額的余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留抵稅額包括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留抵稅額。在確定存量留抵稅額時,以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標準值。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底數為存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存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增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納稅人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如前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則增加部分即為增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納稅人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不再需要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此次留抵退稅新政策不區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均設置統一的進項構成比例。同時,計算取數區間也與老政策相同,統一設置為2019年4月1日至申請退稅前。需要說明的是,納入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扣稅憑證中,增加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和納入進項抵扣憑證范圍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且這一調整也同樣適用于繼續實施的老政策。三是關于可退還的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乘以進項構成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五、關于退稅申請時間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策,區分增量和存量,聚焦關鍵時間節點,實行梯次分步退稅。
具體時間安排是:
(一)關于增量留抵退稅。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按月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關于存量留抵退稅。微型企業、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分別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說明以下幾個事項:
第一,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前,應先完成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
第二,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規定是,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請留抵退稅;同時,考慮到今年留抵退稅涉及眾多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更好地服務納稅人,2022年4-6月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已從納稅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自2022年7月開始,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恢復為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
第三,延長4-6月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規定,不僅適用于此次出臺的新政策,同時也適用于繼續實施的老政策。
第四,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存在一定差異,為避免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負擔,如果符合規定的退稅申請時間,納稅人可以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比如,微型企業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請存量留抵退稅,也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因此,微型企業在4月份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只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一次退稅申請,即可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
第五,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納稅人在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比如,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如果4月份未申請,5月及以后也可以提出退稅申請。六、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銜接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不能同時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說,享受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請留抵退稅;已獲得留抵退稅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此次留抵退稅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納稅人,希望重新選擇留抵退稅;同時也有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時未考慮全面,也希望給予重新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機會。針對上述納稅人關切,14號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第一,納稅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稅款的繳回。第二,納稅人必須在將需繳回的留抵退稅款全部解繳入庫以后,才能轉入進項稅額繼續抵扣;未全部繳回入庫的,不得轉入繼續抵扣。七、關于留抵退稅征管規定2019年建立留抵退稅制度時,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對留抵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全環節流程相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次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并未對現行退稅辦理流程作實質性調整。
分環節看,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關于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環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只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這張申請表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當面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提交。結合新政策內容,《退(抵)稅申請表》的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增加了部分欄次,調整了部分欄次表述,同時,為便利納稅人申請退稅,各地電子稅務局已實現《退(抵)稅申請表》中大部分數據的預填功能,納稅人也可以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預填內容進行修改,最后進行確認,即可提交退稅申請。
二是關于核準留抵退稅環節。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留抵退稅申請后,將按規定進行退稅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核結果。第一種情形是,納稅人符合全部退稅條件,且未發現任何風險疑點及未處理事項,準予留抵退稅。第二種情形是,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的一項或多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第三種情形是,雖然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但存在風險疑點或相關未處理事項的,將暫停辦理留抵退稅,并對相關風險疑點進行排查,對未處理事項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再按規定繼續辦理留抵退稅。三是關于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環節。當稅務機關作出準予退稅的決定后,將相應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發送給同級國庫部門。四是關于稅款退庫環節。國庫部門收到稅務機關發送的稅收收入退還書后,按規定進行退庫審核,審核通過后,將退稅款退付到納稅人指定的賬戶上。以上就是我今天講解的全部內容,謝謝大家!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2.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例1】位于某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2021年10月申報期,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報繳納增值稅50萬元,9月已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10萬元(其中涉及出口貨物6萬元,涉及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4萬元),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額5萬元,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
(50+6+4-5)×7%=3.85(萬元)
【例2】位于某縣縣城的乙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5%),2021年10月申報期,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后申報繳納增值稅90萬元,享受直接減免消費稅優惠后申報繳納消費稅30萬元,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
(90+30)×5%=6(萬元)
【稅務部門公開曝光5起騙取留抵退稅典型案件】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以來,各級稅務稽查部門通過運用稅收大數據加強分析、受理舉報等方式,精準篩選疑點線索,對采取虛增進項、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手段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露頭就打”。目前,稅務稽查部門已立案查處一批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案件,于4月19日公開曝光5起,釋放了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的強烈信號。
一、河北查處一生產企業騙取留抵退稅案。稅務總局駐北京特派辦組織河北省承德市稅務稽查部門根據稅收大數據篩選的疑點線索,聯合公安部門查處某生產企業涉嫌取得虛開發票虛增進項稅額、騙取留抵退稅案件。經查,該企業取得虛開發票29份,騙取留抵退稅19.31萬元。目前,稅務部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依法從重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二、廣東查處一中介服務企業騙取留抵退稅案。廣東省珠海市稅務稽查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分析發現,某中介服務企業涉嫌取得虛開發票虛增進項稅額、騙取留抵退稅4.1萬元,且存在對外虛開發票疑點。經與公安部門聯合調查,確定該企業為一個通過接受虛開發票騙取留抵退稅犯罪團伙實際控制的企業之一。目前,稅務部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依法從重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三、江西查處一礦業公司騙取留抵退稅和偷稅案。江西省贛州市稅務稽查部門依據大數據分析,查處大余縣閩鑫鎢業有限公司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和偷稅案件。經查,該企業通過個人收款不申報隱匿銷售收入818.15萬元,還通過注冊空殼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違規享受低稅率或者免征優惠轉移銷售收入1337.3萬元,共計偷稅365.04萬元、騙取留抵退稅78.64萬元。稅務稽查部門依法追繳企業偷稅款共計365.04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擬處1倍罰款、加收滯納金;追繳企業騙取的留抵退稅78.64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擬處2倍罰款。
四、西藏查處一商貿企業騙取留抵退稅案。西藏拉薩市稅務稽查部門根據自治區局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查處西藏鴻俐輪胎商貿有限公司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案件。經查,該企業通過個人收取銷售款隱匿公司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等手段,減少銷項稅額,騙取留抵退稅30.5萬元。稅務稽查部門依法追繳該企業騙取的留抵退稅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擬處1倍罰款。
五、遼寧查處一交通運輸企業騙取留抵退稅案。遼寧省遼陽市稅務稽查部門依據上級風險推送線索,查處遼陽市雙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案件。經查,該企業通過利用個人銀行卡收取運費隱匿公司營業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等手段,減少銷項稅額,騙取留抵退稅10.81萬元。稅務稽查部門依法追繳該企業騙取的留抵退稅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擬處1倍罰款。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稅務部門將會同公安等部門,持續加大打擊力度,嚴肅查處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特別是運用稅收大數據精準發現、重拳打擊團伙式造假虛開騙取留抵退稅,為留抵退稅政策落準落穩保駕護航。對非主觀故意違規取得留抵退稅的企業,約談提醒,促其整改;對惡意造假騙取留抵退稅的企業,依法從嚴查辦,按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直接降為D級,采取限制發票領用、提高檢查頻次等措施,同時依法對其近3年各項稅收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延伸檢查其上下游企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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